关于商请推荐中国畜牧业协会驴业分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单位、理事候选人的函
原发表日期:2020-06-07
来源:中国畜牧业协会驴业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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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
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中国畜牧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团体),英文译名: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,缩写:CAAA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,紧紧围绕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和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,落实科学发展观,构建和谐社会,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全面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;整合行业资源、维护行业利益、规范行业行为、开展行业活动、交流行业信息、推动行业发展。
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六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。
第二章业 务 范 围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,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、法规、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,为会员、行业、政府、社会服务;
(二)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,制定行业指导价格,参与行业法律、法规、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。接受政府委托,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。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;
(三)协调会员与会员、行业、政府之间的关系;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、经济合作,促进全国畜牧行业健康、和谐发展;
(四)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,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、难点、焦点问题,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;
(五)制订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,倡导诚信经营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;
(六)宣传、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,依照有关规定,编辑出版行业报刊、书籍、软件、音像制品等,建立行业网站,搭建全国畜牧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;
(七)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进行行业统计工作,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;
(八)指导行业生产,协调产、供、销,开拓国内外市场,引导消费,建立市场预警机制。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、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相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,保护产业安全;
(九)促进畜牧科技进步,提高科技在畜牧行业贡献率,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;
(十)促进企业科技创新、管理创新,打击伪劣产品,保护产业信誉,提高我国畜牧业的国际竞争力;
(十一)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种畜禽登记和管理工作,及时发布相关信息,提高优良种畜禽利用率;
(十二)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,组织开展国际、国内博览会、展览会、交易会、发展大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,构建行业交流、合作、宣传、推广平台;
(十三)组织开展行业培训,提高行业从业者素质;
(十四)依照有关规定,经批准开展行业、从业者评优、评比、奖励工作;
(十五)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、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,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,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;
(十六)组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,定期编写、公布社会责任报告;
(十七)推进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,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活动,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执行本团体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。
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,单位会员需提交营业执照,事业单位需提交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
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团体开展评比、评选、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附件2
中国畜牧业协会驴业分会为理事单位提供的服务
一、信息服务
(一)中国畜牧业信息网:是协会主办的畜牧行业综合性网站,在全国同行业中影响实力排在前三名,有些指标名列第一,每天有近万人浏览该网站。宗旨是为企业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政府服务。
1.信息发布:为理事单位免费发布企业新闻、产品宣传、招商引资、招贤纳士等信息。
2.信息提供:根据理事单位业务范围,提供有关行业发展和业务等信息。
3.企业推广:利用中国畜牧业信息网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宣传面,推广理事单位,树立企业形象,打造企业品牌。
(二)中国畜牧行业上网工程建设:可将理事单位官网与中国畜牧业信息网建立免费链接,扩大企业推广力度。
(三)刊物与通讯:在协会主办的刊物和通讯以及在各种大型活动的会刊、微信微博平台等媒体和资料上宣传推广理事单位。
二、交流合作
(一)促进合作,共谋发展: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实力,促进上下游产业企业之间的合作;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优势互补、强强联合,协助企业做大做强,共谋发展。
(二)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:根据行业发展,把握行业动态,适时举办各种发展大会、高层论坛、研讨会、贸易洽谈会、展销会等,重点促进理事单位的合作与发展。
(三)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:通过与国外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协会、管理机构以及企业的友好往来,掌握其畜牧业发展动态信息,同时将理事单位的信息向国外同行业传递,促进国内外畜牧业经济交流与合作。
三、宣传推介
(一)企业推介:利用信息网络、各种会议、活动、刊物、通讯等渠道宣传推广企业,让世界了解企业,创造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机会。
(二)产品推介:根据企业要求,举办各种产品推介会,并利用信息网络、各种会议、活动、刊物、通讯等渠道宣传推广产品。
(三)品牌推介:协助企业树立品牌意识,增强品牌效应,利用各种途径,宣传推广品牌,打造地区、国家、世界名牌。
(四)向政府推介:向国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推荐理事单位及其名优产品。
四、协调、维权
(一)协调关系:协调企业与企业、企业与协会(行业)、企业与政府的各种关系,推动企业发展。
(二)维权服务:协会及时反映理事单位呼声,将其合理建议、意见传递给政府、行业,维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五、咨询指导
(一)信息咨询:根据企业要求提供宏观政策、市场行情及分析、行业信息等。
(二)技术指导:协会专家根据理事单位要求进行技术指导与咨询。针对理事单位特点进行个性化服务。
六、优惠政策
(一)争取国家各项优惠政策:协会协助理事单位申报各种国家、地方项目,争取有关优惠(扶持)政策。
(二)协会活动优惠政策:理事单位享受协会主办的交易会、展览会、论坛会、研讨会、推介会等活动的优惠政策。
七、驴业团体标准建设
成立团体标准建设团队,深入研究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方向、具体内容、工作流程,推进制定统一的驴养殖、驴肉驴奶等驴产品生产、驴业管理等标准。
八、实施人才培养计划
利用中国畜牧业的平台,整合各方资源,开展驴业人才培养计划,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与能力。
附件3
中国畜牧业协会关于分会理事会成员费用的规定
中国畜牧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,协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会员的会费,根据协会关于会费的规定,驴业分会二届理事会成员的会费规定如下:
经营性单位:
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,一届五年。
副会长单位每年1万元,一届五年。
理事单位每年0.2万元,一届五年。
中国畜牧业协会三届理事会成员或其他分会成员,并交纳会费的单位,兼任驴业分会职务时,会员费只按最高职位交纳一次。
理事会成员的会费在当选之后的一个月内交纳。